食用农产品知多少

发布日期:2023-07-20  
核心提示:  俗话说: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我们的生活都离不开农产品,因为粮油、蔬菜、水果、禽畜、水产品等食用农产品是人类社会生
  俗话说:“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我们的生活都离不开农产品,因为粮油、蔬菜、水果、禽畜、水产品等食用农产品是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然而,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对农产品的要求越来越高,而不仅仅是数量上的满足,更多关心的是农产品质量安全。因此,了解食用农产品的定义、范围、销售资质、包装及标签要求等知识,对于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和权益至关重要。食品伙伴网对上述内容进行了整理,供行业参考。
  
  01、食用农产品的定义和范围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的第二款,将“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界定为“食用农产品”。《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有比较详细的解释:食用农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农业活动,指传统的种植、养殖、采摘、捕捞等农业活动,以及设施农业、生物工程等现代农业活动。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以及经过分拣、去皮、剥壳、干燥、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例如:鱼、冻 肉、蜂蜜、香蕉等。
  
  02、销售食用农产品的资质要求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但以食用农产品作为原料进行食品生产的,应当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因此,如何区分食品与食用农产品就至关重要。
  
  目前,对于食用农产品与食品的区分各地监管不一,例如,原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的《关于食品类相关案件处理指导意见(三)》规定:已纳入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的产品,不属于食用农产品;未纳入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判定属于食用农产品,但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已发放食品生产许可的,按照食品管理。原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的《关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中规定:“经过分拣、去皮、剥壳、干燥、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加工但已取得食品生产许可、按照食品安全标准生产出来的产品,按食品管理,如大米、茶叶等”。因此,对于两者范围的区分建议依据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考虑产品的基本自然性状、化学性质是否发生变化以及了解加工的具体工艺等因素来综合判定,如还是模棱两可,最稳妥的做法就是与当地监管部门及时沟通。
  
  03、食用农产品的包装和标签要求
  
  食用农产品的包装和标签标示分为以下不同情形:
  
  (1)需要强制进行包装及标签标示的情形 销售获得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认证的食用农产品以及省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包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包装,并标注相应标志和发证机构,鲜活畜、禽、水产品等除外。
  
  食用农产品包装或者标签上应当标注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等内容;对保质期有要求的,应当标注保质期;保质期与贮藏条件有关的,应当予以标明;有分级标准或者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应当标明产品质量等级或者食品添加剂名称。除必须要标示的信息外,销售者可以自行决定增加标示的内容。
  
  (2)不强制进行包装及标签标示的情形 除了以上情形农产品,销售其他食用农产品可以不进行包装。
  
  销售未包装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在摊位(柜台)明显位置如实公布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等信息。鼓励采取附加标签、标示带、说明书等方式标明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保存条件以及最佳食用期等内容。
  
  04、进口食用农产品包装和标签要求
  
  进口食用农产品的包装或者标签应当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原产地,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进口鲜冻肉类产品的包装应当标明产品名称、原产国(地区)、生产企业名称、地址以及企业注册号、生产批号;外包装上应当以中文标明规格、产地、目的地、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温度等内容。
  
  分装销售的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在包装上保留原进口食用农产品全部信息 以及分装企业、分装时间、地点、保质期等信息。
  
  小结
  
  食用农产品是农产品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质量安全直接关系到人们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在食用农产品的生产、加工、包装、标签、贮存、运输和销售等环节中,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同时,消费者也应当增强食品安全意识,选择有资质的销售者和符合包装和标签要求的产品,保障自身的健康和权益。
  
来源:食品伙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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